(一)年满 18 周岁,符合勤工助学岗位所需的身体条件;
(二)在中国境内持有有效学习类居留证件,且剩余有效居留时间为六个月以上;
(三)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品行端正、表现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和违规违纪行为;
(四)已在当前学校连续学习一年以上的本专科生、研究生、进修生、研究学者;
(五)学业进展和出勤率达到学校要求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留学生生在学校的组织和管理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校内外勤工助学,原则上每周不超过 8 小时,每月不超过 40 小时。寒暑假期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 16 小时, 每月不超过 80 小时。
国际学生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 岗位设置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避免占用正常学习时间。国际学生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薪酬支出由学校统筹安排,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学校所在地人民政府 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
勤工助学按以下标准计酬:每月 40 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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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学生从事校外勤工助学活动,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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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学生如有以下情况之一,学校应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 并及时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报告:
(一)完成学业、肄业、休学或退学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相关管理制度的;
(三)道德品质低劣、违反社会公序良俗,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出现因勤工助学影响学业等学校认定已不宜继续勤工助学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条 国际学生勤工助学超出岗位范围或规定时限的,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依法予以查处。 -